当事人(单位):{{detail.data['当事人']}}
性别:{{detail.data['性别']}} 年龄:{{detail.data['年龄']}}
籍贯:{{detail.data['籍贯']}}
当事人{{detail.data['案由']}}一案,经本局立案调查终结,现查明违法事实如下:
以上事实,有{{detail.data['证据']}}等材料为证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,违反了{{detail.data['违反法律']}}的规定,根据{{detail.data['违法依据']}}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:
{{$index+1}}、{{info}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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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携带本决定书,将罚款交至本市的{{detail.data['银行']}}指定代收机构,逾期缴纳罚款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或{{detail.data['政府']}}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以在十五天内直接向{{detail.data['法院']}}起诉,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{{detail.data['标题']}}
年 月 日
(单位盖章)